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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三期海南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危险废物类1、移送拘留类2~3、机动车检验测试的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报告类4~5、辐射类6、大气污染类7、免于处罚类8)
2024年1月25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海口市生态环境局对某医药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该企业主要销售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等药品。调查查明2021年前后该公司将销售过程中产生的废药品擅自填埋于该公司西侧荒地,经清点,被填埋的废药品共计585袋,重12.8吨。根据《危险废物管理名录》,上述废药品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03。经检测,该填埋区土壤中含有氧氟沙星、罗红霉素等新污染物。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医药有限公司未取得许可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
某医药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12.8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办,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本案中该医药有限公司将废药品随意处置,暴露出部分企业环保法制观念淡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形同虚设,甚至为节约处置成本、不惜铤而走险,违法处置,最终接受法律的严惩。本案再次警醒危险废弃物产生企业,要从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全链条加强管理,不能掉以轻心,更不能随意处置。
2025年6月20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三亚市福万-水源池饮用水源地上游河流进行无人机巡查时发现,某有限公司拌合站生产废水排入厂区外的河流。执法人员立即赴该公司做检查,该公司主要生产混凝土,建设三条生产线,根据环评要求产生的污水全部进行综合利用,不得外排。现场发现该公司污水沉淀池西侧外埋设一条塑料管道,生产过程产生的污水通过管道直接排入厂区西侧的河流。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某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5年9月19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38.5万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行政拘留。
近年来,相关排污单位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思想上不重视和心存侥幸是这类企业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的重要因素。本案不仅对排污单位处罚款,还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再次告诫广大排污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环境保护问题不容忽视,只有依法排污、合法经营才是企业生存的长久之道。
2025年5月19日,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养殖农场进行全方位检查,该养殖农场占地面积约1300平方米,共建有40余个养猪栏,主要从事生猪育肥,生猪存栏约500头。该养殖农场西南侧建有一个沼气池和一座三级化粪池。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农场第三级化粪池设有溢流口,溢流口处连着一根排水管,化粪池中的污水通过排水管直接排入外环境。经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粪大肠杆菌群等污染物均超标排放。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养殖农场私设暗管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
某养殖农场私设暗管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及参照《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进行裁量,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5年9月16日,对某养殖农场处罚款19.5万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畜禽养殖废水若未经合规处理直接排放,易对土壤、地下水及周边水体造成持续性污染,本案中该养殖农场在化粪池设置溢流口和排水管,让污水直接排入外环境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反映出该养殖农场日常经营过程中漠视环境保护工作。案件的查处再次警醒相关养殖企业,养殖废水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合规处理,不得随意直接排放,否则将面临罚款+行政拘留的双重打击,得不偿失。
某汽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及《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及《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5年8月5日,对某汽车检测公司处罚款13万元及没收违法所得170元。
该汽车检测公司未严格按照检验技术规范和判定标准进行检验,为排放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严重影响机动车检测市场的公平竞争,也让企业陷入违法的境地,不仅要面临执法部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相关部门取消检验资格。各汽车检验机构要以案为鉴,认真吸取教训,杜绝此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发生。
2024年11月20日,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依法调查处理某汽车检测公司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的函,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调取车辆线上检验监控视频发现,该检测公司2024年8月27日至8月30日期间,对车牌号琼DD***9、琼BJ***0、琼DQ***6的机动车检测时,车辆排放明显可视烟度,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应判定车辆排放检验不合格,但该检测公司仍然为排放可见烟度的上述车辆出具排放合格检验报告。调查还发现,该公司通过使用OBD为34辆不同车牌号的机动车进行检测,并违规出具合格检验报告。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立案调查。
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及参照《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进行核定,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处罚款24万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4830元。
本案充分暴露出部分汽车检测服务机构环保法律意识淡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建立严格的内部检测流程和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等问题。个别检测机构受经济利益驱动,违反技术标准,为不合格车辆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严重扰乱行业秩序。本案的查处再次向汽车检测服务机构发出明确信号,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红线不容触碰,任何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利益的行为,终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2025年7月14日,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县生态环境局提供线索,对临高某医院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发现该医院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于2020年前后开始使用CT机、DR机、移动C臂机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设备。根据法律规定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设备的单位,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2025年7月4日,临高县生态环境局对该医院未提交评估报告的行为,责令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但截至检查当天,该医院仍未按照规定提交上一年度评估报告。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医院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的行为立案调查。
某医院未按照规定报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的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5年8月7日对该医院处罚款1万元。
该医院作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评估,且在收到主管部门责令整改要求后,仍未按要求及时整改,反映出该医院对环境管理工作的不重视和不负责任。这也再次提醒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单位要自觉加强环境管理,进一步提高责任意识,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
2025年6月30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使用无人机对某工程投资公司玄武岩矿项目进行巡查,巡查发现该项目第一道破碎入料口处,运输车辆正在装卸物料,但用于入料口喷淋抑制扬尘的炮雾机未开启,现场扬尘明显。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工程投资公司实施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方式抑制扬尘排放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
某工程投资公司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方式抑制扬尘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及参照《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进行裁量,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5年7月31日,对该工程投资公司处罚款1万元。
本案中该工程投资公司入料口抑制扬尘的炮雾机损坏严重,长时间无法正常使用,但该公司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维护,任之摆设,反映出该公司日常环境管理工作流于形式,环境保护责任意识薄弱。随着无人机等高科技手段被广泛应用于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再隐蔽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也难逃法律的追究。这也提醒排污单位要不断加强自身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始终做到合规经营,依法排污。
2025年6月6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冷库进行检查。该冷库于2024年12月建成试机,2025年5月投入使用,使用的制冷剂R507A主要化学成分为五氟乙烷(R125)和三氟乙烷(R143A),属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经查,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存在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未依法备案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未依法备案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
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未按照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行为,违反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该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通知书后,积极开展备案,按要求完成整改。鉴于该公司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海口市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百六十二项不予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5年8月15日对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对该公司进行教育。
本案中,该公司意识到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未按规定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是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后,立即开展自查,积极配合调查,并立即进行备案及时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最终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的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这也再次提醒相关排污单位,要自觉开展日常排查,对于把握不准的环境问题要主动寻求主管部门的帮助,做到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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