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关于公开征求《瑞丽市农村里的生活污水处理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米乐m6平台官方版    发布时间:2025-10-29 21: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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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瑞丽市农村里的生活污水处理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按照瑞丽市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印发的《云南省农村里的生活污水处理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起草了《瑞丽市农村里的生活污水处理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意见或建议的请以电话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邮件反馈请注明“《瑞丽市农村里的生活污水处理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

  第一条为规范并加强瑞丽市农村里的生活污水处理设备运行维护管理,明确管理单位责任,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巩固农村里的生活污水治理成果,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函》(云环函〔2021〕545号)、《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瑞丽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里的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含资源化利用)的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

  农村里的生活污水指行政村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不包括工业废水和畜禽养殖废水。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指对农村生活垃圾污水进行集中或分散收集处理的设施,包括污水收集系统(主管、支管、入户管、集水井、检查井等)和污水处理系统(格栅池、隔油隔渣池、沉淀池、厌氧池、氧化塘、生态沟渠、人工湿地、一体化及附属设施等)。

  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指非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农村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相应水质要求后用于农业灌溉、景观用水或生活杂用水等用途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方式,其主要设施或构筑物包括主管、支管、入户管以及处理设施前端的格栅井、隔油隔渣池、沉砂池和后端的化粪池(含小三格、大三格等简易实用设施)、厌氧发酵池等。

  第三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建成后应及时验收并按程序移交属地(乡镇、街道、农场)接收管理。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移交后属地及时进行登记,纳入日常运行维护管理。

  第四条农村里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属地管理、因地制宜、注重时效”的原则,实现“设施完好、管理规范、运行稳定、治理达标”的目标。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对存在已到更新淘汰年限、年久失修、因洪水等自然因素造成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损毁等情况的,要及时更新改造;对因村庄污水产生量极低或锐减,或其他原因(如已纳入城镇污水管网/厂治理)等,导致设施无必要运行的,依法依规有序退出或根据实际需要将设施(如一体化处理设施)移至其他区域利用。应由设施所在乡镇(街道、农场)提出申请,市人民政府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联合审核,完成后向上级相关部门备案并申请退出。

  第六条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监督指导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

  (一)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负责农村里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指导,组织开展设施专项检查,监督管理设施出水水质等工作;

  (二)瑞丽市财政局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农场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运维资金保障机制,将政府扶持部分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指导设施资产登记等工作;

  (三)瑞丽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里的生活污水治理与乡村振兴、农村改厕、畜禽粪污整治有效衔接等工作;

  (四)瑞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将集镇区周边农村生活垃圾污水纳入城镇污水管网/厂进行处理等工作。

  第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管委作为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相关工作。

  (一)建立农村里的生活污水处理设备运行维护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制定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分解运行维护管理责任,落实运行维护管理人员,筹措并落实运行维护资金;

  (二)组织村组结合实际开展维护管理工作,可自行维护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具体工作。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运行维护单位的,应签订运行维护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运行维护服务合同应明确运行维护范围、期限、巡查检查、清渣清淤、设备检测维修、出水水质等具体要求,包括运行维护费用来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村(居)民自觉参与公共区域主管和支管、院内户管、末端处理设施等运行维护,参与清理排水沟渠淤泥、清除设施附近垃圾和杂草等;合理使用污水处理设施,避免污水乱排放和乱泼乱倒;发现破坏设施的行为,主动向村(居)民小组报告。

  (一)污水收集设施:巡检主管网、检查井、接户井、接户管网等,组织清理污泥和垃圾,防止堵塞,保证管网畅通;

  (二)污水处理设施(含资源化利用设施):巡检格栅池、隔油隔渣池、沉淀池、厌氧池、氧化塘、生态沟渠、人工湿地、化粪池、一体化及附属设施等,组织清除设施附近杂草、垃圾,及时清理设施内污泥,保障设施正常进出水,对污泥无害化处理;

  (三)巡检期间或接到报告发现设施问题,应及时组织修缮,避免污水横流,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五)加强运维人员的教育培训,提升运维人员的业务能力,保障设施运维质量。

  (一)管道检查井:管道完好通畅,无渗漏、违章占压、私自接管;检查井与井盖完好,井底无沉积物,无污水冒溢;

  (二)化粪池、调节池:完好无渗漏、堵塞、结构缺损、违章占压、污水冒溢;格栅完好无堵塞,无水流漫溢;

  (三)水泵与配电设施:水泵运行良好、无明显漏水;配电设施无缺损、漏电、跳闸、读数异常;

  (五)污水处理系统主体设施:结构完好,无明显不均匀沉降、裂缝;无明显堵塞,进水及过滤顺畅,无漫溢;无占绿、毁绿、表面堆肥、种植有损处理效果作物;无违章搭建、占压、结构及布水管道破损;

  第十一条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台账制度,并定期向乡镇(街道)、农场及市级有关部门报告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台账内容包括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重大故障报告及处理结果记录、进出水水量水质观测监测记录、年度检修测试记录等。

  第十二条第三方运维单位和村(社区)组织应当公示所辖区域的运维范围、标准、巡检时间、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当地村民监督。

  第十三条运行维护单位应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定期对农村里的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出水水质应达到《农村里的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3/T 953)要求,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第十四条科学测算运行维护资金需求(含出水水质监测费用),建立多元化运行维护资金筹措机制。各乡镇(街道)、农场结合自身实际,统筹市财政分配、社会投入、村集体、村民自筹等方面资金,形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备运行维护的专项经费。

  第十五条各乡镇(街道)、农场应做好农村里的生活污水处理设备运行维护经费的管理使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每年定期公布收支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按照“验收一批、运维一批”的原则,对未完成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转交的农村里的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其运维管理费用由项目施工单位承担;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对已完成验收、转交并正常运行的,其运维管理费用由各乡镇(街道)、农场统筹。

  第十七条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协同有关部门,跟踪指导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备运行维护和管理情况,检查结果作为瑞丽市年度综合绩效考评相关指标的打分依据。

  第十八条委托第三方机构作为运行维护单位的,由委托部门对第三方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支付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各乡镇(街道)、农场指导村委会(社区)在适当位置公开运行维护范围、标准、巡检时间、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村民监督;做好农村里的生活污水处理设备运行维护台账资料整理归档。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020001常见问题地址:瑞丽市新建路2号 邮编:678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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